常用公文文種及格式概要
一、常用公文文種
1.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,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,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構不適當的決定事項。
2.公告適用于向社會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。
3.通告適用于公布在一定范圍內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。
4.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機構的公文,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;傳達要求下級機構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;任免人員等。
5.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、批評錯誤,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。
6.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,反映情況,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。
7.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、批準。
8.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構請示事項。
9.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。
10.函適用于對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,詢問和答復問題,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等。
11.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。
二、公文格式要素
公文一般由眉首、主題、版記等部分組成。
1. 眉首包括公文序號、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、緊急程度、發文機關標識、發文字號、簽發人等。根據我院實際因公文序號、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、緊急程度在公文中很少用到,在此不作詳述;
2. 主題包括標題、主送機關、正文、附件、附注、成文日期、印章等;
(1)公文標題
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、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,發文機關一般情況下可省略,公告或某些內容十分簡單的公文有時可省去事由。
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,除法規、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,一般不用標點符號。
(2)主送機關
主送機關是指接受、辦理公文的單位,對全院發文、主送機關使用:“各黨(總)支部”或“各處室、系(部)”;報送上級的公文,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;如需同時報送其他機關,可用“抄報”形式,以免造成責任不清,延誤工作;主送機關應寫在正文之前,標題之下。
(3)公文正文
正文的基本要求是,簡明扼要、條理清楚、符合實際、合乎文法、準確地表述發文的主要精神。正文的開頭,一般應簡要說明發文的原則或目的,以提示閱讀者注意。
正文的內容多需要分條款時,習慣的做法按層次標以序號,分別依次使用:“一、”、“(一)”、“1.”、“(1)”。
正文的結尾是對受文機關提出的總要求,一般根據公文種類、性質和行文關系使用通用簡語。
(4)附件
公文如有附件,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“附件”,后標全角冒號和名稱。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(如“附件”:1.×××××”);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。附件應與正文一起裝訂,并在附件首頁左上角1行頂格標識“附件.”,有序號時標識序號;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后標識應一致。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,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號,并在其后標識附件(或帶序號)。
(5)成文時間
成文時間的確定,除會議決議以通過的日期為準外,一般應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;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的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。年月日要具體完整,不得略寫和遺漏。
(6)印章
單一行政機關(部門)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,只標識成文時間。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,應將成文時間拉開,左右均勻分布;主辦機關印章在前。